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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若污染 照样要拘留
发布时间:2020/5/26 发布者:管理员 阅读:2205

【问题】

近期我局查办一规模化养猪企业,该企业产生的粪便、尿液和冲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沟渠排入附近水体。该案有负责人询问笔录承认在卷,现场勘查、照片等取证结束。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养猪场将粪便尿液冲洗废水直接排向水体等环境是否需要监测才能处罚?

 

【解答】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见,如果单单移送拘留不需要监测,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了污染物即可。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如果打算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应当对污染物的成分进行监测或检测。

另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局也可直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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